(2017)辽01民终6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与贾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贾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6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朱汉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伯,女,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芬,女,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如,女,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上诉人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伯、朱艳芬,被上诉人贾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在管理尼康保卡工作中,丢失保卡,离职时带走了公司淘宝后台文件,共造成经济损失6000元,被上诉人应予以赔偿。贾如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和劳人仲不字[2017]8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请求贾如退还多得工资1983元,支付违约工资2400元,赔偿损失6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贾如于2015年8月4日入职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3月23日下午,贾如以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工作交接。争议发生后,贾如以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沈劳人仲字[2016]222号仲裁裁决,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3月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该裁决已生效。2017年1月6日,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以贾如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7年1月9日作出沈劳人仲不字[2017]8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的多得工资和违约工资。贾如的工资系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正常发放,并不存在错发问题,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仅以员工登记表载明“员工不得擅自离职,若有离职需提前2个月向公司申请,经公司允许后方可离职,否则按自动放弃工资权益处理”为由要求贾如返还基本工资以外的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不予支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确实未为贾如缴纳社会保险,贾如单方解除与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贾如离职后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另行雇佣他人所支付的工资系其正常支出。故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以贾如擅自离岗为由要求其退还多得工资及支付所谓的“违约工资”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关于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主张贾如离职后带走淘宝后台文件损失赔偿问题。就该主张,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贾如对此亦不予认可。就其主张的损失,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另提供发票一组,但仅凭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损失,且员工离职交接单已载明“全部交接完毕”,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交接人员及人事部工作人员均在交接单上签字,并未就此提出异议,故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的该项主张该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多得工资,被上诉人的工资系经上诉人核定后发放,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基本工资以外的其他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违约工资,经查,上诉人所谓的违约工资,实质上是被上诉人离职后,上诉人另行雇佣他人而支付的工资。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离职而另行雇佣他人所支付的工资系其正常支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该工资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所主张的被上诉人丢失保卡以及离职时带走淘宝后台文件所造成的损失6000元,因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员工离职交接单》载明“全部交接完毕”,并由上诉人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故对于上诉人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辽宁华谊兄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吉顺审 判 员 石瑷丹代理审判员 丛凤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