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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春市金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金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369号原告:宜春市金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51345879W,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小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平宜,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741967593U,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县城拥军街6号。法定代表人:徐锡涛,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宜春市金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宜春市金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宜春市金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雪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