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4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谭敏申请执行田钦、彭盼盼、杨琪伟、杨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敏,田钦,杨忠华,杨琪伟,彭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446号之三申请人谭敏,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百福街。被执行人田钦,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被执行人杨忠华,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被执行人杨琪伟,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彭盼盼,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关于谭敏申请执行田钦、彭盼盼、杨琪伟、杨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彭盼盼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盼盼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