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青岛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赵梓和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赵梓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法定代表人:邵立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梓和,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执行人青岛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梓和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3699元,执行费4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赵梓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7月12日被执行人赵梓和将案款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青岛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7月11日交纳执行费40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