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81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何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凯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1刑初32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凯,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茂名市电白区(原茂港区)人,住茂名市电白区。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抓获,同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公诉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耀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晚,龚某、吴某、陈某1(均另案处理)与邓某等人因微信抢红包一事发生纠纷并发生打斗,后龚某等人又纠集到被告人何凯和陈某2、蓝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去报复对方。2017年3月7日凌晨,公安机关在高州市分界镇丰林村委会文化广场将何凯和龚某等人抓获,并在何凯处缴获自制转盘式来福散弹枪一支及子弹四发。经鉴定,缴获的枪支为自制仿I2号猎枪,机件完整,可击发;缴获的4发子弹均为12号猎枪弹。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凯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凯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何凯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何凯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刑罚和被告人何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凯请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查获扣押到被告人何凯的自制转盘式来福散弹枪一支及子弹四发,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根据被告人何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二、对缴获被告人何凯的自制转盘式来福散弹枪一支及子弹四发,予以没收、销毁(由高州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雪郑祖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