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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谢朱永、徐彩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朱永,徐彩娟,孙田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谢朱永,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彩娟,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田富,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再审申请人谢朱永、徐彩娟因与被申请人孙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闽0902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谢朱永、徐彩娟与被申请人孙田富已达成了和解协议,谢朱永、徐彩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谢朱永、徐彩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朱永、徐彩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细松审 判 员  郑雪娟人民陪审员  吴新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芳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