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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3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嘉琦与王志国、王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琦,王志国,王志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156-1号原告:王嘉琦,女,1987年5月14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全(与原告王嘉琦系父女关系),1964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志国,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志全,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王嘉琦与被告王志国、王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姜黎黎审 判 员 ??孟庆东人民陪审员 ?? 白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才 美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