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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北京荣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北京荣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分公司,柯晓林,易亚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山大道55号,组织机构代码86157835-7。负责人郑璇慧,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北京荣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晓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柯晓林,被执行人易亚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二初第1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荣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分公司、柯晓林、易亚慧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荣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分公司、柯晓林、易亚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北京荣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分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玉山县金山工业园A-2区块的房产(产权证号:赣(玉)房权证冰溪镇字第201827-××1、202041-××4、202459-××0)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玉国用(2008)第141、142、144、145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占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