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勇与四川弘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四川弘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初39号原告:张勇,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四川弘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遂州北路138号吉祥大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607444468。法定代表人:肖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均,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勇与被告四川弘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勇负担。审判长 任红兵审判员 康 英审判员 杨怡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