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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国庆、刘春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庆,刘春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2397号申请人刘国庆,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申请人刘春林,男,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担保人杨小云,女,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象湖镇河背街桥下巷***号,身份证号码:362102196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庆诉被告刘春林、兴宁市金鑫稀土有限公司潭谷坑萤石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刘国庆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春林在兴宁市金鑫稀土有限公司潭谷坑萤石矿的分红11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刘国庆以其所有的位于瑞金市象湖镇竹马岗的房屋(瑞房权证字第××号)及其与担保人杨小云共同所有的位于瑞金市象湖镇城西开发区的四层房屋(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制被申请人刘春林支取其在兴宁市金鑫稀土有限公司潭谷坑萤石矿的分红1100000元,限制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申请人刘国庆所有的位于瑞金市象湖镇竹马岗的房屋(瑞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申请人刘国庆与担保人杨小云共同所有的位于瑞金市象湖镇城西开发区的四层房屋(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 洁人民陪审员  张祖茂人民陪审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艳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