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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某2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1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200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一中学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理人:安某,女,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李某2,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李某3,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李某4,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物美大卖场潘家园店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李某3、李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7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李永明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南关东里62号西房四间(房产所有证号:丰字第05203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李某1(身份证号:×××)名下。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