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兰财与高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兰财,高建国,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375号原告:高兰财,男,196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建国,男,197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折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高兰财与被告高建国、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高兰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兰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兰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