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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兰财与高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兰财,高建国,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375号原告:高兰财,男,196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建国,男,197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折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高兰财与被告高建国、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高兰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兰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兰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