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占权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刑初84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占权,曾用名张龙龙,男,生于1988年1月16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88********,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蒿咀铺乡蒿咀铺行政村杨塬自然村。2016年11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5月12日从平凉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占权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吕妮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占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张占权以找叔叔张春帮赵信炯承包合水县统办大楼的装修工程为由,先后骗取赵信炯3.3万元。被告人张占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张占权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张占权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赵信炯找到被告人张占权,让张联系在北京工作的叔叔张春,帮忙承包合水县统办大楼的装修工程,张占权表示同意。10月22日,张占权谎称张春办事需请有关领导吃饭疏通关系,并虚构其内蒙古一朋友张振娟是张春的秘书,让赵信炯给张振娟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汇款2万元,赵便让其妻子李莹于当日给张振娟卡号为6210981900012263300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汇款2万元。12月14日,张占权又谎称为赵信炯办理装修资质,给张春汇款1万元元,李莹于当日给张春卡号为9558800200152362717的工商银行卡汇款1万元。12月26日,张占权再次谎称为赵办事需要用钱,让赵信炯给张振娟汇款1万元,赵信炯因资金短缺,便给张振娟卡号为6210981900012263300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汇款3000元。综上,张占权先后骗取赵信炯3.3万元。案发后,张春退回赃款1万元元,已发还被害人赵信炯。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赵信炯于2017年1月9日向合水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凭证、汇款收据,证实赵信炯的妻子李莹于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2月26日先后向张振娟卡号为6210981900012263300账户汇款2.3万元;2014年12月14日向张春卡号为9558800200152362717账户汇款1万元。3、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张振娟卡号为6210981900012263300的银行卡交易明细。4、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张春向公安机关主动退还赃款1万元,已发还被害人赵信炯。5、户籍证明,证实张占权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6、证人张振春证言,证实2014年10月,赵信炯让张占权联系在北京工作的叔叔张春,帮忙承包合水县统办大楼的装修工程,张占权同意后,以办事需要请人吃饭、办理装修工工程的资质为由,让赵信炯先后给其汇款3万余元。7、证人张振娟证言,证实2014年,张占权多次向其借钱后,用别人的银行卡向其归还。有一次张占权说要用其卡周转,后张占权给其卡号为6210981900012263300账户汇了一部分款,其将钱又给张占权汇过去了。其不认识张春。8、证人张振良证言,证实张春系其大儿子,张春与张占权没有往来,也未听说过给赵信炯承包工程的事。9、被害人赵信炯陈述证实2014年10月,其让张占权联系在北京工作的叔叔张春,帮忙承包合水县统办大楼的装修工程,张占权同意后,以办事需要请人吃饭、办理装修工工程的资质为由,先后骗取其3万余元。10、被告人张占权供述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占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占权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张占权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占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苟晓玲审 判 员 冯淑红人民陪审员 邵炳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学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