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光斌与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斌,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342号申请执行人:胡光斌,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6号5栋2层30号。法定代表人:陈勇,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胡光斌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屏山县屏山镇王府井一期车位××号,现因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胡光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屏山县屏山镇王府井一期车位××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