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唐新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1刑初402号公诉机关: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新国,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东安县,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2017年4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7]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新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汤晶林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蒋琼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7月25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新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8日晚,被告人唐新国与朋友在祁阳县浯溪镇祁阳大道B格KTV唱歌,期间喝了啤酒。23时35分许,被告人唐新国驾驶一辆湘M×××××小型轿车途径浯溪路新兴路与盘龙路交汇处地段,被祁阳县公安局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仪检测,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5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新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证言,酒精吹气单、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书及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和抽血照片,辨认笔录,查获经过,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被告人唐新国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新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新国归案后如实供述醉驾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新国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新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汤晶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