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457连云港市裕泰轮胎有限公司与张勇、王善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裕泰轮胎有限公司,张勇,王善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457号原告:连云港市裕泰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临港产业区光伸科技孵化器A1-1号楼9#。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慈宇,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勇,男,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赣榆区。被告:王善兰,男,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赣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裕泰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王善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裕泰轮胎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裕泰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管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