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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德朝与李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朝,李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515号原告:王德朝,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生,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宇锋,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朝诉被告李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朝于2017年7月25日以李宇锋作为被告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德朝负担。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义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