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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2812号原告: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中路繁华大厦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1924XR。法定代表人:李锡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群胜,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西山东路西景佳园**幢,现在温州市瓯海区十八湾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04K149591701。法定代表人:王晓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明,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40元,减半收取14720元,由原告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温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梦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