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澄城县秦汉坊古砖艺建材有限公司周智军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澄城县秦汉坊古砖艺建材有限公司,周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负责人赵宪军,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澄城县秦汉坊古砖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智军,男,系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周智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澄城县秦汉坊古砖艺建材有限公司,周智军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中,本案立案标的2810292.46万元,在执行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已于立案前偿还借款2000000元,剩余案件款1053647.82元在执行中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