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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邓XX与被告刘XX石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XX,刘XX,石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2**民初316号原告:邓XX,男,汉族,村民。被告:刘XX,男,汉族,村民。被告:石XX,男,汉族,村民。原告邓XX与被告刘XX,石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邓XX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XX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邓XX负担。审判员  何斌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家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