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22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邓XX与被告刘XX石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XX,刘XX,石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2**民初316号原告:邓XX,男,汉族,村民。被告:刘XX,男,汉族,村民。被告:石XX,男,汉族,村民。原告邓XX与被告刘XX,石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邓XX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XX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邓XX负担。审判员 何斌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家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