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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行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乔超超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行终16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乔超超,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安洪民,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上诉人乔超超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2行初第0012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6)皖1222行初63号行政判决书与本案诉求和理由无关联,不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据此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安徽省太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乔超超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责令安徽省太和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履行乔超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给予书面答复;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乔超超曾于2016年6月23日以太和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已由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6)皖1222行初63号行政判决予以裁判。后乔超超又于2016年12月26日因相同事由向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并未提供新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其此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因此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王高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天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