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常熟市通润开关厂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通润开关厂有限公司,江苏海开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570号原告:常熟市通润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通港路北海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8004194H。法定代表人:秦嘉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丰,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海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西城街道胡青北路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7850XJ。法定代表人:戴世华。原告常熟市通润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常熟市通润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通润开关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常熟市通润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