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恢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芦丙军、周占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丙军,周占荣,王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414-2号申请执行人:芦丙军,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周占荣,男,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诸城市。被执行人:王志杰,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7日审结,该案(2012)诸昌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周占荣、王志杰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赵光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