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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恢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芦丙军、周占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丙军,周占荣,王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414-2号申请执行人:芦丙军,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周占荣,男,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诸城市。被执行人:王志杰,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7日审结,该案(2012)诸昌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周占荣、王志杰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赵光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