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8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田维票与黄建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票,黄建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8民初424号原告田维票,男,1972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被告黄建若,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乐业县同乐镇三乐社区各沙屯。本院在审理田维票诉黄建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黄建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维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维伟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蔷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