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交电贸易总公司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与南关区薛氏中医门诊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交电贸易总公司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南关区薛氏中医门诊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交电贸易总公司五金交电化工公司被执行人:南关区薛氏中医门诊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交电贸易总公司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关区薛氏中医门诊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2017】吉01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南关区薛氏中医门诊部迁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交电贸易总公司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承租的长春市二道街中环12区46栋5号,建筑面积27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关区薛氏中医门诊部银行存款人民币34924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周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