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许峰、顾新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峰,顾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859号申请执行人:许峰,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吴金龙、夏宇飞(实习),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新强,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峰与被执行人顾新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通过布控抓到被执行人顾新强,并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顾新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