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财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崔平、崔长荣、崔晶对张兰燊、李因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平,崔长荣,崔晶,张兰燊,李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财保34号之一申请人:崔平,女,汉族,1966年8月11日生,吉林省临江市人,现住白山市临江区红旗街红十委。申请人:崔长荣,男,汉族,1942年3月9日生,吉林省临江市人,现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红十委。申请人:崔晶,女,汉族,1969年5月11日生,吉林省白山市人,现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十委。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维义,男,汉族,1945年3月15日生,现任白山市浑江区城南法律服务所,职务: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张兰燊,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生,吉林省白山市人,现住白山市江源区。系吉xxxx**号出租车驾驶员。被申请人:李因良,男,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现住白山市江源区,系吉xxxx**号出租车实际车主。申请人崔平、崔长荣、崔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维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白山市江源区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实际车主为李因良所有的吉xxxx**号出租车车籍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人民币贰万元提供担保。2017年7月25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肇事车辆xxxxxx号出租车车籍的查封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平、崔长荣、崔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维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兰燊驾驶的登记在白山市江源区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实际车主为李因良所有的吉xxxx**号出租车车籍。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晓军审判员 郑云鹏审判员 慕立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