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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瀚森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瀚森木业有限公司,淄博展锋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安迪家具有限公司,张爱玲,董剑波,XXX,王萍,孙瑞雪,姚育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661号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村区新建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淄博瀚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爱玲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淄博展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联通路口西5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淄博安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大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瑞雪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张爱玲,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董剑波,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XXX,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王萍,女,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孙瑞雪,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姚育群,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瀚森木业有限公司、淄博展锋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安迪家具有限公司、张爱玲、董剑波、XXX、王萍、孙瑞雪、姚育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瀚森木业有限公司、淄博展锋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安迪家具有限公司、张爱玲、董剑波、XXX、王萍、孙瑞雪、姚育群价值9434831.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瀚森木业有限公司、淄博展锋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安迪家具有限公司、张爱玲、董剑波、XXX、王萍、孙瑞雪、姚育群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434831.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钦明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