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2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郝林、罗洪与王山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林,罗洪,王山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204号之一原告:郝林,男,生于1974年7月27日,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罗洪,男,生于1972年10月17日,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王山东(曾用名:王维),男,生于1985年10月29日,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郝林、罗洪与被告王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郝林、罗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王山东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元,经查询,被告名下无存款,原告要求变更保全措施,请求查封被告王山东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大街荷花池市场,建筑面积22.17平方米商业用房。原告郝林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集资楼261号作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林、罗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山东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大街荷花池市场,建筑面积22.17平方米商业用房,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原告郝林所有的集资楼26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龙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