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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2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郝林、罗洪与王山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林,罗洪,王山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204号之一原告:郝林,男,生于1974年7月27日,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罗洪,男,生于1972年10月17日,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王山东(曾用名:王维),男,生于1985年10月29日,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郝林、罗洪与被告王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郝林、罗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王山东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元,经查询,被告名下无存款,原告要求变更保全措施,请求查封被告王山东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大街荷花池市场,建筑面积22.17平方米商业用房。原告郝林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集资楼261号作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林、罗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山东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大街荷花池市场,建筑面积22.17平方米商业用房,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原告郝林所有的集资楼26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龙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