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1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霞与阿吐汗·肉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阿吐汗·肉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01民初177号原告:王霞,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告:阿吐汗·肉孜,女,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原告王霞与被告阿吐汗·肉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霞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由原告王霞负担。审判员 侯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