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8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刘海峰、孟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刘海峰,孟晶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415号原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919511621G),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0号5层1室。法定代表人:阮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园平,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超,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峰,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孟晶晶,女,汉族,1981年4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原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刘海峰、孟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