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彭洁、钟钰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洁,钟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彭洁,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钟钰兰,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彭洁申请钟钰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9912.96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4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军审判员 李 闹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宾华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