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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财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孙举收、“XINYANG688”轮船舶所有人和/或船舶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举收,“XINYANG688”轮船舶所有人和/或船舶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财保377号申请人:孙举收。被申请人:“XINYANG688”轮船舶所有人和/或船舶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申请人孙举收因与被申请人“XINYANG688”轮船舶所有人和/或船舶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为行使船舶优先权,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INYANG688”轮船舶所有人和/或船舶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所属的“XINYANG688”轮予以扣押,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50000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举收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XINYANG688”轮船舶所有人和/或船舶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所属的“XINYANG688”轮;二、责令被申请人“XINYANG688”轮船舶所有人和/或船舶经营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50000的担保。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薛明友代理审判员  王小玫代理审判员  邱志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