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财保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仕如对张志远之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仕如,张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财保21号之二申请人:郑仕如,女,1963年04月1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吉林省集安市团结街北门委二组。被申请人:张志远,男,1970年05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吉林省集安市海关家属住宅楼。申请人郑仕如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志远的公积金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3万元定期存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仕如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郑仕如3万元定期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明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美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