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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李庆端、陈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李庆端,陈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34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昆明市广福路188号。负责人:朱少彦,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存福,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庆端,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告:陈兰,女,1980年2月11日,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李庆端、被告陈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回对被告李庆端、被告陈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承担。审 判 员 杨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红丽书 记 员 符慧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