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刑更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少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少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517号罪犯谢少成,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04年5月19日,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商中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谢少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挪用公款229.2578万元予以追缴。谢少成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3日作出(2004)陕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3月1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5月18日经本院减刑二年;2011年10月14日经本院减刑二年;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毅出庭履行职务。临渭区人大代表张花、政协委员高红梅受本院邀请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谢少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9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9个。本院认为,罪犯谢少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谢少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