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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师与樊贵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师,樊贵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张师,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樊贵东,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张师与樊贵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房产系村镇自建房屋,暂不具处置条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询问了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11300元、执行费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干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