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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益汀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益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624执829号被罚款人:金益汀(系新昌县益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30624196601190012。本院在执行新昌县新农担保有限公司与新昌县益心食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新昌县益心食品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新昌县益心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益汀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7月3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新昌县人民法院发文稿核稿:签发:拟稿:校对第一次:第二次:事由: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发文(2017)浙0624执829号2017年月日封发被罚款人:金益汀(系新昌县益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30624196601190012。本院在执行新昌县新农担保有限公司与新昌县益心食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新昌县益心食品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新昌县益心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益汀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7月3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