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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韦连花与南宁武鸣两江独山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连花,南宁武鸣两江独山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2081号原告:韦连花,女,1965年7月28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被告:南宁武鸣两江独山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两江镇三联村拉磨荒地。法定代表人:黄海文。原告韦连花诉被告南宁武鸣两江独山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海波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连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连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韦连花负担。审判员  黄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