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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磊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9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磊,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刑期从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848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唐磊到重庆市某区某路13号附1号门面,趁失主何某某不备之机,盗走何某某的“和天下”、“大重九”等各种香烟共10条(共价值8098元)。被告人唐磊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唐磊对此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唐磊于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刑期从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唐磊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磊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还有漏罪尚未判决,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零九十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