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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章馨与王能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馨,王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馨,女,1989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能辉,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6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能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能辉的银行存款4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