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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4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青与孙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青,孙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820号原告:田青,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孙志刚,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田青与被告孙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田青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称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案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青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青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