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青与孙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青,孙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820号原告:田青,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孙志刚,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田青与被告孙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田青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称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案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青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青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