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特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甘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甲,甘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587号申请人刘甲。申请人甘某某。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刘甲、甘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甲、甘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7年5月23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刘甲一次性赔偿甘某某医疗费2420元整,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1800元。电动车损失费2000元,合计6220元。二、刘甲支付赔偿金后,甘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无理要求,并自愿放弃其他民事赔偿权利。三、本次事故属一次性赔偿终结,签字签字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一份存档。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