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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恢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蔡春友与蔡春建附带民事赔偿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春友,蔡春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恢214号申请执行人蔡春友,男,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蔡春建,男,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春友与被执行人蔡春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恢214号案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远银审判员  王孝荣审判员  黄 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