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慕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6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慕某,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栖霞市翠屏街道慕先庄村39号。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公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淑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慕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为索取债务,于2015年11月28日15时许,由王某驾驶其白色比亚迪F3轿车至栖霞市亭口镇解家口村,将受害人张某带至烟台市福山区褚家疃村附近荒山处非法拘禁至2016年11月29日19时许,期间,被告人慕某持木棍殴打张某的身体。经法医鉴定:张某双上臂损伤均属轻微伤。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慕某亲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慕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认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