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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传荣与隋建波、姜文元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荣,隋建波,姜文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王传荣,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安北路155号丰泽新村。被执行人隋建波,女,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湾小区。被执行人姜文元,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传荣与隋建波、姜文元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传荣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