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4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许浪、蔡建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浪,蔡建春,蔡志发,谢丽治,李文生,张金杰,陈润臻,陈专图,陈水云,李参墩,李木材,李桂林,陈长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548号之一被执行人:许浪,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蔡建春,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蔡志发,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谢丽治,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文生,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张金杰,男,1986年8月7���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润臻,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专图,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水云,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参墩,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木材,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桂林,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长灿,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许浪、蔡建春、蔡志发、谢丽治、李文生、张金杰、陈润臻、陈专图、陈水云、李参墩、李木材、李桂林、陈长灿罚金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刑初字第64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许浪应缴纳罚金38600元、蔡建春应缴纳罚金20400元、蔡志发应缴纳罚金15200元、谢丽治应缴纳罚金8000元、李文生应缴纳罚金19750元、张金杰应缴纳罚金18950元、陈润臻应缴纳罚金19600元、陈专图应缴纳罚金14200元、陈水云应缴纳罚金18000元、李参墩应缴纳罚金20000元、李木材应缴纳罚金3029元、李桂林应缴纳罚金8300元、陈长灿应缴纳罚金3400元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许浪、蔡建春、蔡志发、谢��治、李文生、张金杰、陈润臻、陈专图、陈水云、李参墩、李木材、李桂林、陈长灿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许浪、蔡建春、蔡志发、谢丽治、李文生、张金杰、陈润臻、陈专图、陈水云、李参墩、李木材、李桂林、陈长灿除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外(现该账户已被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刑初字第641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将���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