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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姜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035号原告:姜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