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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承盟与李红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盟,李红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066号原告刘承盟,男,199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李红力,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承盟诉被告李红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承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承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刘承盟负担。审判员  孙源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