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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育博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梁山新大陆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育博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梁山新大陆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张庆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735号之一申请人:山东育博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公明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显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广生,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梁山新大陆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公明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庆申,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庆申,男,成年,汉族,梁山新大陆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梁山县。申请人山东育博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山新大陆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申请人山东育博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育博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梁山新大陆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梁山县城公明路6号的房产两套(房产证号梁字第××、梁字第××)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梁集用(2009)字第3708321050**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晓霞 百度搜索“”